摘要
维护中国海洋公共卫生安全,是强化中国公共卫生安全法治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对海洋原生生物病毒的预防”“对海洋环境卫生的治理”和“对以海洋为媒介进行传播的控制”三个方面。能够支撑“海洋公共卫生”这一概念并且可以作为构建海洋公共卫生安全立法体系的理论基础是,海洋功能进路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治理理论以及海上驿站构建论。在与中国海洋公共卫生安全相关的规范样态中,存在着“出台维护海洋公共卫生安全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机关发布的通知或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两种做法,其中关键是要正确处理与其他涉海立法的衔接问题,同时还应兼顾立法应急性与程序性的效率差异。解决这些问题,应当由应急性处置规范带动涉海卫生专门性立法的出台,并以法政策学研究方法为引领和指导,在内容上选取邮轮与海上交通为专门性法规制定的切入点进行相应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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