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对"核实有关证据"如何理解存在"阅卷论""告知证据论"等分歧。对此,应将法律的实然规定与应然规定严格区分开来,决不能将作者自己对法律应然规定的期待作为法律实然规定的含义。对于律师核实证据"等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表明律师可以将案内不同证据告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