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法理学教科书多把"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列为法的基本特征,然而这并不妥当,主要依据在于:(1)权利义务并非法的主要内容的全部,除了权利义务以外,法还包括法律责任、职权职责等内容;(2)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非法的基本特征,重视权利义务的双向调整是近代法律的突出特征,而古代法律并不具有这一特征;(3)从逻辑上来讲,权利义务不可分割,任何社会规范都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并非法所独有。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在于:(1)夸大了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2)夸大了权利内容的重要性;(3)夸大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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