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卡套现行为屡禁不止,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花呗套现"为典例的互联网虚拟信用套现的脱法行为也愈演愈烈,新型支付方式下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金融秩序,不断地冲击着刑法理论体系。"花呗"作为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是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无法将其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对其实施冒用套现的行为不能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基于个人消费信贷合同产生的花呗服务具有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在我国刑法的解释语境下,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花呗套现"行为"符合"支付宝设定的交易规范,不存在欺骗的性质,故对于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花呗套现"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加以处罚,应当以盗窃罪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