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未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实务中法官在适用时对各考察因素的权重比例及适用逻辑也未释明,法官在定项赔偿数额时缺少可参照的计量规范的指引。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涉及的考察因素予以分析,运用统计知识构建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