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司法判决遭受各种不当批评的情况常有发生,尤其是信息传播活跃的时代,批评往往夹裹着负面信息快速扩散传播,产生负面司法舆情,影响司法权威,但却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判决应当接受批评,且容忍度应高于其他一般事务。但基于法官履职保障、法官慎言的职业要求等原因,批评判决也应有限度。由于公众对不同身份群体批评判决言论的公正性期待不同,该批评性言论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应根据不同身份群体区分批评限度。同时,从立法、行业、司法3个层面对不当批评进行具体实践规制。

  • 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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