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海商法》修订之际,学界有部分观点主张,该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应强制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主要理由是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均采用了此种做法、保障中国托运人的利益以及扩大《海商法》的适用等,然而,这些理由背后并没有真实合理的依据支撑。为确保此次修法的科学性,建议删去相关改动,维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配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