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对诉讼调解书是否具有免证效力有不同认识,已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托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分析认为免证效力的本质为事实的证明效力,诉讼调解书符合免证效力的制度目标和诉讼法理,满足适用要件,因此同样具有免证效力。基于诉讼调解的实际情况,诉讼调解书的免证效力具有相对性,后诉法官在审查确定其证明力时,应注意从主体条件、客体条件与程序条件三方面做综合考量,即应注意调解主体、案件类型和诉讼阶段对免证效力的影响,免证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