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部分国际投资协定的缔约方采取限制适用范围、强调缔约方对条约的充分解释权、非争端缔约方参与等条约控制机制,由让渡隐身转向最大限度地控制ISDS的过程和结果,对公私利益进行再平衡。中国在中澳FTA和中加BIT中的最新实践体现其顺应潮流加强条约控制的缔约态度和缔约创新。在今后的缔约实践中,中国引入条约控制机制须注意设置兼顾实体和程序掌控的双重控制机制、审慎对待环境健康和安全等例外条款,并探索争端解决的多元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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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