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申请破产制度和执行制度,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民诉法解释已经初步规定了执行转破产的程序,是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相结合的模式,但最终决定权仍在当事人手中,效果有限。应当完善现有的破产制度,建立依职权启动破产的模式,并做好执行部门与破产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