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方资助在缓解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资金窘境的同时,也给仲裁程序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由于资助的隐蔽性,传统上以仲裁员为唯一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难以规制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行为。为及时明确潜在利益冲突,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必要对受资方也课以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我国内地在第三方资助仲裁上存在立法空白,不仅难以有效规制第三方资助引发的法律风险,还会阻碍第三方资助模式的良性发展,不利于提升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鉴于此,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合法性,强调软法对规制第三方资助行为的调适作用。在具体制度建设上,建议从信息披露的范围、属性、时机和形式等方面优化受资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计。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