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侵权法理论的演变,原因力由一个纯粹的客观概念逐渐主观化,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也越来越多地掺杂了客观的色彩。在侵权法的归责和损害赔偿领域,原因力与过错一直是重要的判断标准,而在原因力主观化与过错客观化的新趋势下,原因力与过错的联系更为紧密,重新审视原因力与过错及其关系尤显必要。原因力主观化与过错客观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的必然结果是在确定侵权责任时采取综合比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