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未专门规定。通过对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分析,发现普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仅是表象,其在本质上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学理上来看,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例外。据此,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应对诉讼主张直接产生的待证事实,以及诉前检察建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检察建议具有合法性,则该主张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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