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苏商规〔2022〕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精神,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