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对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不宜再简单化以无权处分否认其效力,善意取得制度亦已应对不周。《民法典》框架下,股权乃独立的权利类型,股权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非属共有关系之客体。股权之处分权应归属于登记一方,登记股东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不影响其对外转让的效力;配偶未经登记股东同意即以登记股东名义对外转让,该行为效力可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