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我国现存的犯罪附随后果现象,以及司法的经济性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需求,醉驾案件作为微罪案件,对其进行程序性出罪的主要方式,应当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制度,而其中的酌定不起诉制度最合乎醉驾行为的罪质特征。对醉驾行为积极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应统一适用的具体幅度标准,做好酌定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层面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