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发迹于美国。就我国而言,该制度产生时间较晚,因此目前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参照了西方各国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我国民诉制度进行设计,也因此出现了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从法理到制度上的冲突。这样的冲突使得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存在股东滥诉的风险。这就需要我们立法上有所革新和突破,其实这也是一次维护公司效率和保护公司及其小股东利益之间的博弈。本文主要研究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下如何避免股东滥诉,以及进一步对其创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