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寨卡病毒和新冠病毒在感染主体范围、危害程度、传播途径、传播季节性偏好、传播效力等方面的差异性,国际奥委会对同属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里约奥运会和东京奥运会作出了正常举办和延期举办的不同决策。尽管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不具备形式上的强制性,但却内含实质上的约束力。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专业机构的合作与交往是体育赛事主办方在公共卫生风险下进行决策的基础和前提。从外部而言,以世界卫生组织为代表的公共卫生体系与以国际奥委会为代表的奥林匹克体系是指导与被指导、被反馈与反馈的关系;从内部而言,应强化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奥组委等专门机构的联动,特别是国际奥委会内部各专门机构间的协作。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背景下,我国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2022年成都世界大学生运动会、2022年杭州亚运会的东道主,将公共卫生风险纳入赛事筹备的考量范畴,已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