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凸显而消费者不愿提起赔偿之诉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开始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但是,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尚存在立法上的困惑。它们是否具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赔偿金的数额该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能否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相折抵,惩罚性赔偿金如何管理等都存在问题。要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确定赔偿金额的认定、归属与管理,并且借鉴域外已经趋于完善的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总结,以构建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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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