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金融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后,国外通常规定投资者可采用多种途径寻求救济,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虽然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民事责任的缺失导致对普通投资者的事后保护不足,并由此影响普通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当诉讼与调解都不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时,可以鼓励采用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借鉴域外"酒肆责任"的做法,以真正实现"双峰"理论下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与保护投资者权益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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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