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刑事执法措施,从而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国际条约调整的范围。《反假冒贸易协定》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知识产权的刑事执法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强化和细化。与此同时,我国作为主要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和国际贸易的重要参与者,应当顺应知识产权私权逐步公法化的趋势,对我国的刑事立法有所前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