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概念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其根源在于社会危害性(实质违法性)被理解为犯罪的一个特征。我国现有的成立犯罪的理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四要件体系—社会危害性"双层结构,但应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置换为法益侵害的概念,并且将之理解为犯罪成立的一个阶层(违法性阶层)。此外,还需要醇化构成要件的概念、析出责任阶层。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应改造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