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背景2014年5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A学校(甲方)与安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4日生效(试用期至2014年7月31日),于2017年6月30日终止。2016年3月22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独从事或与他人合伙从事与甲方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