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施工企业在地面施工,设置了警示牌、警示灯,却因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未达到预防标准,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被判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福建某建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陶某、崔甲、崔乙、崔丙损失68859.76元。2017年7月25日22时许,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颍上县六十铺镇驶往红星镇,在行至福建某建工有限公司承包的"颍上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