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政策在巴基斯坦的具体含义同各法域的主流认识相符,但巴法院不认可国际公共政策,违反实体类和程序类公共政策是违反巴基斯坦公共政策的两类典型情形。巴高等法院享有审查公共政策问题的专属管辖权。根据判例,巴法院必须严格适用公共政策,不得任意扩大公共政策的内容,仅在极其特殊情形下,才可适用公共政策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巴基斯坦,适用公共政策也不得违反终局性原则和正当程序之要求。公共政策直接关涉裁决能否在巴获得执行的问题,建议我国参与涉巴仲裁的相关主体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以避免执行风险。巴法院解释公共政策的方法、对说理的要求以及对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的区分实践,对我国公共政策仲裁司法审查的发展完善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