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载体,其所载明的执行事项必须明确,执行机关才能据以执行。执行依据明确包括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但是执行依据不明确在我国属于客观且比较普遍的存在,目前已有的处理方式包括:驳回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终结本案执行、裁判机关另行解释、另行取得执行依据、进行补充裁判、通过特殊途径查明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等。对比各种处理方式,都不尽完善。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对于此种情形不可直接不予立案,同时需要建立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分层救济机制,畅通立案、审判、执行三个部门之间的沟通,推动审判思维和执行思维的融合,另外要有金钱赔偿的裁判备位思路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