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呈增长趋势,公益诉讼渐渐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不负众望地把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公益诉讼制度中,在诉讼主体的规定上也有了改善: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机关。《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对于适格主体的规定过于模糊、没有那么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初衷。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