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框架协议采购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定采购方式,有望解决小额零星采购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助推我国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现行制度对框架协议采购的监督机制关注不够,亟须建立框架协议采购多层次监督体系,包括对框架协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监督。完善我国框架协议采购监督机制,需要加快制定服务需求标准,确保入围评审规则公平,建立健全采购人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的内控和激励机制,建立畅通的质疑和投诉监督程序以保障供应商的权利,加强对电子卖场合规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