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学意义上对弱势群体进行界定时离不开社会学定义的基础,但不应是简单的语义重复,应结合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经济法的产生历史、现行规定都证实了经济法上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及独特性。经济法上的弱势群体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在理论基础、关系维度、界定标准、构成个体上均存在差异。经济法上的弱势群体具有群体地位的相对性、群体成员的复合性、群体成员的流动性、群体整体的稳定性的特征。经济法的生成路径、人权观念、民生价值、法益目标决定了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必然性。

  • 单位
    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