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其他领域相比,涉水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设定明显偏少、偏弱,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更少,只有个别法律法规中设定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难以适应水执法的现实需要。为此,必须加强水法律法规中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条款的设定,特别是要加强《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涉水法律中行政强制条款的设置,赋予水执法机关以更多的行政强制权力。同时,要对法律以下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行政强制行为进行清理,剔除违法的行政强制条款,以确保涉水领域行政强制行为的统一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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