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指出京津冀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法治框架的必要性,分析了建立途径:首先需建立促进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的《京津冀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清理有关法规和规章;其次需建立健全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评、总量控制、生态补偿、预警应急等制度和机制。此外,还需从环境保护产业一体化、环境信息公开一体化、公众参与一体化以及监督执法一体化等方面构建一体化的环境共治平台,促进各方协同参与和监督。

  • 单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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