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方式的多样化与行为主体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使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伴随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给法院如何平衡好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无论是侧重保护经营者利益的“私益优先”模式,还是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益优先”模式,均难以达到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元的利益保护模式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和法律精神,法院应逐渐树立“多益平衡”的审裁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