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之转型催生数据安全风险的变异与升级。我国当前数据刑法体系在面对数据威胁型网络黑灰产这一典型样态时,表现出明显的规范评价分歧、法律规制不力等现实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建构于信息中心主义理论之上的“静态数据-动态信息”双核法益保护模式已无法有效涵盖数据的全部属性。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深化期,积极调整数据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立场,实现“数字安全法益观”导向下传统数据犯罪风险防范体系的转型,是时代的应然选择。在“数字安全法益观”之下,践行“重塑以数据为中心的法益保护体系+完善数据用户权益的全周期性保护”纵横双向路径,有助于推动数据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构筑保障数据安全的法律屏障。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