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或者受贿犯罪之"数额或者情节"的双重定罪量刑标准值得肯定,但在新生效的《贪贿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在依照情节定罪量刑时关于数额的具体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文章认为,应当完善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的有效衔接,才能避免法官量刑的尴尬,做到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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