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人"的思维包含思维共性和思维个性,源于"法律人"的职业性格与本质属性。"法律人"共同体,由于专业技能与职业所需,在思维方式上具有共性,但是在处理法律案件中并非总是有效的。共性思维是一种思维定式,存在的缺陷给"法律人"的思维个性留下了空间。"法律人"的思维个性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则会让"法律人"不自觉地带入自身的价值观。"法律人"思维共性与个性为辩证统一关系,二者良性互动不畅,易造成"法律人"错误思维。唯有思维共性与个性良性互动,避免陷入思维定式,才构成完整的"法律人"思维径。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