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宁镇静被用于处理难治性痛苦症状,当存在性痛苦令患者难以忍受,并发展出难治性痛苦症状时,安宁镇静是最后一项能够有效解除患者痛苦的干预措施,但将安宁镇静用于存在性痛苦存在伦理争议。这些争议一部分围绕安宁镇静作为治疗手段本身的合理性,即安宁镇静是否违反义务,带来坏的后果;另一部分围绕安宁镇静用于存在性痛苦作为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即安宁镇静是不是处理存在性痛苦的合理手段,其不能得到伦理学辩护的理由和能得到伦理学辩护的条件。合适的临床决策需要考虑适应证、患者意愿、生存治疗和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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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