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生命伦理学和宪法学领域,关于基因编辑的研究最常诉诸人性尊严,尊严似乎成了最终的和不可化约的价值。其实在以尊严为基础而对待基因编辑的态度上,存在着三种观点:一是以主流观点为代表的尊严至上论,即一切形式的人类基因组编辑都是反人性尊严的;二是以德沃金的观点为代表的尊严自主论,即各种类型的基因编辑都能获得人性尊严的辩护;三是以Pinker等生命伦理学者的观点为代表的尊严愚昧论,即尊严是一个有害的概念。尊严是一个有用但又模糊的概念,我们应当适当界定而非抛弃掉它。尊严至上论诉诸一个空洞的尊严概念,无法在实质上论证反基因编辑的合理性。一方面,我们应当把位格的概念延伸适用到或溯源到人类胚胎;另一方面,应当在尊严与自主性之间建立内在的关联,并致力于改造对自主性的理解。通过把一种完善论的自主性尊严理论适用到作为位格的人类胚胎之上,我们就最终辩护了对人类胚胎的有限度基因编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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