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习惯规定为民法法源,一方面,说明习惯在依法治国建设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说明制定法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生活,处理民事纠纷仍需要习惯法与制定法的融合和互补。本文在梳理了学者对习惯、习惯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青海藏区相关习惯的适用情况进行了说明和分析,进而设计了民事习惯适用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