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后,党的机构进行实质行政行为就可能面临以下问题,是否需要遵循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可否被提起复议、诉讼,当党内规范和国家法律都可适用时,如何选择等。党政合设合署情形下,就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前端程序控制和后端司法审查中都需要弥补解释链条的缺失,借用法律上的推定,完成对实质行政行为的法律控制。在党法、国法两套规则并行的情形下,需要嫁接机制、冲突解决机制、区别机制辅助用于规则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