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初查是刑事侦查权事实上的启动环节,但没有被纳入法定刑事立案范畴,日常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可能导致侦查机关“有案不立”。刑事初查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粒扣子”,运行不当会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失灵,导致侦查机关徇私枉法或者滥用职权。公共选择理论可以成为分析刑事初查制度缺陷的理论工具,从而发现该制度存在的“理性”漏洞,以及可能对以人民为中心侦查理念的背离。将刑事初查融入刑事立案环节是剔除刑事初查制度中的“个体理性”的可选路径,主要措施包括:推动国家立法,明确刑事初查启动侦查权的法律渊源;重设刑事立案条件,降低立案门槛;强化监督,防止滥用刑事初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