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批评者认为,康德是将理性法则与意志自由作为其伦理学的核心,但像人性中的一些自然情感却被不恰当地忽略了,然而这在日常生活中将导致很多行动上的困难与悖论,尤其是无法为私人性关系中所需要的偏倚性情感如友谊、爱等提供理论依据。康德在其后期伦理学中对于这种私人性关系进行了充分的阐述,作为"爱的义务",它们属于人所应该具有的德性。通过这些丰富的道德情感,康德提出了一种更加完善的"义务论的情感主义",主张以道德法则为前提的理性与情感的相互配合,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情感主义者们的指责,同时,也进一步扩展了他的道德义务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康德反对以不偏不倚的名义不顾具体情况地使用理性法则,相反,道德法则允许我们做出偏倚的、从而更加准确的判断。而且,道德法则的确立是为了保证人们之间拥有更加健康而且积极的情感关系。
-
单位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