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质人为获得借款,将本人名下汽车质押给质权人保管,在得知质权人有擅自使用该车辆的行为后,出质人采取秘密手段将该车辆取回,开往异地,且未与质权人联系。虽然此时该车辆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但质权人已经取得了对质押财产的合法占有权,法律并未赋予出质人在对方滥用质押权的情况下将质押财产私自取回的救济权利。出质人私自改变占有关系,必然会让质权人受到经济损失,此种非法占有行为在法律上应当禁止,且出质人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将质押汽车开走,并未及时告知质权人协商解决此事,而是将汽车开到异市进行躲避,可以认定出质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