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一般纳税人,下同)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对于上述政策,在实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