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修改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制度,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救济程序的实践困境和法律困境开始突显。2018年3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救济的主体资格和程序设置方面有所创新,但检察机关败诉后再审救济的启动仍然存在法理悖论,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申请检察监督在现行法律下也存在实践困境。监察机关的引入或许能为该救济程序的构建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