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量涉袭警罪的司法判例表明袭警罪中暴力的判断标准模糊已经成为该罪认定的主要障碍。袭警罪保护的是依法执行的公务与警察的人身安全的复合法益。袭警罪的暴力内容限于积极的身体动作,只有对警察直接实施的物理暴力和对其身体产生强烈物理影响的间接暴力才能构成该暴力,不以突袭性为必要。袭警罪对暴力的要求高于妨害公务罪,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且危及其人身安全为最低限度;袭警罪的既遂不要求出现实害结果;袭警罪的暴力对伤害结果的包容以造成警察轻伤为上限,暴力袭警导致警察重伤或死亡的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应按同类解释原理来理解袭警罪的加重犯的兜底规定,并根据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这一实质要件对其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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