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行学科体系下,欲回答“法史何为”的追问就有必要坚持法史学的“法学化”取向,即法律史研究需要借鉴历史学研究方法,但其学科属性归于法学而非历史学,否则不利于有效解释将“法律史”放在“法学”学科下的设置意义。为发展繁荣法史学研究事业,将法史学“方法化”是一个可操作的路径。统合“向外”与“向内”及“历史”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法史学的方法论价值所在。有效回答“何为法史”、“为何法史”以及“法史何为”三个子问题(简称“法史三问”),对于促进法律史学研究的转型以及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