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林业主管部门中不具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权限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被盗伐,被盗伐林木的经济价值未达到30万元的,能否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考虑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渎职行为导致林木被盗伐与不具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权限因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导致林木被滥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可以参照渎职行为导致林木被滥伐之规定适用该解释兜底条款解决此类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