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系统治理语境下,实现跨国公司经营行为与国际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治理规范形式的选择上,"硬法"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主权成本"较高,易陷于僵化;"软法"给予国家更多自主选择空间,谈判与修正成本较低,能更快适应国际事务变化的需求,但缺乏强制力。且两者的界限并不完全清晰,在国际法治发展过程中趋于模糊,需要相辅相成以共同规制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软法层面,从《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尝试到"全球契约"和《指导原则》,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逐渐融入软法治理中,对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规制从开始的笼统概念逐步发展为明确的环境、人权保护责任;硬法层面,跨国公司人权保护条约的谈判面临人权标准等诸多争议,过程较为艰难漫长。而各国在人权机构决议中的态度、对《指导原则》等"软法"文件的国内法实施、依托软法标准而创设的国际投资条约"投资者社会责任条款"等,表明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则正逐渐发展为国际习惯法。在联合国体系下,对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治理应当发挥"软法"与"硬法"各自的优势,同国际系统治理实践相结合,推动建立一个更加尊重人类尊严,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序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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