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安秩序法益观可保障传授犯罪方法罪司法适用的适度,也有利于回应风险社会时代兼顾事后打击与事前预防的刑事政策意蕴。把传授犯罪方法罪界定为行为犯、形式犯的观点背离了法益保护初衷,秉持抽象危险犯的实质解释路径才能妥善解决传授犯罪方法的归责问题。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共犯的界分需遵循个案关联度规则,回归具体个案场景,围绕合理的时间间隔期、犯罪计划的连续性两大方面展开判断,这有利于厘清两者界限与实践纠偏。个案关联度规则除了正向的要素检验外,还需结合“但书”条款及实质违法性等要素进行反向的妥当性考察,由此方可平衡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进而在精准的刑法适用中实现刑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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