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协同立法是立法领域产生的新事物,但它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以及现行的立法体制,都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理论中,对区域协同立法的主体、事项、方式及协同合作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迄今尚缺乏充分的研究,特别是在单一制国家中,如何确立横向行政区域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深加注意。一些地方开展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取得了积极经验,但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值得怀疑。建议有关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区域协同立法包括区域协调发展的整体部署,在宪法法律的轨道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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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